据大众日报19日消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中铁济南局集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质量,9月18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中铁济南局集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质量,9月18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识以及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或者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烧荒、放养牲畜;(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二)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的;
(二)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
(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
(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的;
(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的;
(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的;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道路建设在后的,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后恢复】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等,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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