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新闻报道,由于对网上购买的莲藕粉质量不满,消费者王某不断订购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如果商家发送或打算发货,则立即要求退款或退货。商家认为王某恶意下订单,滥用退货权,将其带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院如何判定王某的行为性质?他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2年3月,王某支付109.82元,在网上购物平台注册的网店购买无糖莲藕粉。收到货物后,王先生以莲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和糖含量高于国家标准以及店内存在虚假广告为由申请援助,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经过对网络购物平台的调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莲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王某的报销申请被驳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也没有对该店进行处理。
由于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三天内从14日起付款。10月25日。10月1日和10月26日。从2022年10月1日至18222.28元,在网店连续下了10个订单,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
当商家发送或打算发货时,王某立即申请退款和退货,并在请求说明中填写“职业欺诈、咒骂、欺诈和抢劫”等字样,并在发货地址中填写“XX火星救援现场”等奇怪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副法官刘立群说:“当时王某在2022年下了一个命令。2002年10月,距离“双十一”活动已近。该交易员还表示,这是因为他经常下订单和退货,导致该交易员得分较低,因此该交易员没有参加“双11”活动,这对日常销售额和商誉产生了重大影响。'
网店认为,王某的行为导致店铺退款率上升,评分下降,销售额下降。因此,他以损害名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王坚称,他可以自由买卖,下订单、要求退款和退货都是个人权利。
法院认定,王某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助理法官刘立群说:“王某频繁下单、大额下单、频繁退款,主观上是恶意的。实际上,他并没有真正的购买欲望,只是利用虚假合同的手段来报复和骚扰交易员,这实际上损害了交易员的声誉。”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然而,《民法典》第132条规定,“平民不得滥用公民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刘立群解释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含了适当的条款,允许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正当理由退货。该法的制定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网上购物不是本地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促进商业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的征税。'
刘立群提醒消费者,这项权利不能自由行使,对不起。对不起。“《民法典》还载有相关条款,规定平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公民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即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今年16岁。2月22日,通过法官的解释和推理,王意识到自己超出了合法行使权利的范围,构成了侵权。他在法庭上向网店店主道歉,并赔偿了一些经济损失。双方同意,网店店主撤回了诉讼。
午间锐览:公民权利应以“边界意识”行使
王某向商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商家对此也表示理解。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大家,任何人都不应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滥用自己的权利。行使个人权利需要对边界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应该是合法和真诚的。越界是一种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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