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大伟涉嫌受贿。调查由国家监督委员会结束,并移交检察官办公室审查和起诉。近日,总检察长办公室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大伟作出逮捕决定。案件将继续。
3月1日,纪律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网站上宣布,辽宁省副省长、辽宁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监委纪律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的纪律委员会和国家监察。
2013年3月,王大伟从黑龙江省调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2017年2月,他出任辽宁省副省长,继续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王大伟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已有九年,王大伟之前的两位辽宁省公安厅长也已落马。
9月29日,官方宣布,经中共中央批准,纪律委员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对辽宁省政府原党委书记、副省长、公安厅原党委秘书、厅长王大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王大伟没有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公平、不公正,为隐瞒“裸官”问题,假结婚欺骗组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非法收受他人巨额钱款,借用行政和服务车辆;故意出售官职和职业,在选拔和任命工作人员时为他人谋利,严重破坏了选拔和招聘制度及其任职地区和系统的政治生态;生活腐败和道德腐败;他既想当高官,又想赚大钱。他徇私枉法,践踏纪律和法律的本质。他既贪婪又奢侈。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公司治理等方面赚取利润,非法收受巨额资产。
王大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严重失职,涉嫌受贿犯罪。党的十八大后,王大伟不受限制,拒绝接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公约》、《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鉴于经中央纪律处分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提交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行政处罚法》,决定开除王大伟党籍;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处以开除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宁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第十三次辽宁省党代会代表资格;没收其非法所得;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官办公室调查起诉,有关财产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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