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剑南春集团董事长乔天明被判一级受贿罪和私产分配罪。乔天明因隐瞒重组后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拥有的26357.36亿元国有资产,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4亿元罚款。在改制期间,他因向公务员行贿和提供资产被判处38万元,并被罚款4亿元。同时,收回私有资产及其相应收入,归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乐山市仲裁庭公告全文如下:
2023年3月24日。2002年下午,乐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乔天明在四川省行贿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被告人乔天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亿元。判处被告人乔天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亿元;私营部门分享的国有资产和相关收入应予以收回并退还给四川省绵竹市政府。
在听证会上,发现4。2001年1月1日,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被告乔天明的董事长。2003年,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重组,要求非法赔偿,乔天明在2006年至2012年间向国家官员提供了总计38万元的资产。重组期间,被告乔天明与他人合作,通过篡改财务信息等手段隐瞒国有资产26357.36亿元,重组后归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乔天明为谋取非法赔偿,给予公职人员财物,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重组过程中隐瞒国有资产,并将其转让给重组后的四川剑南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乔天明作为直接负责的首席执行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乔天明犯受贿罪和私产共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人民代表参加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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