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查了2015年3月1日正式引入的互联网用户名管理规则,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注册和使用账户时,账户名称信息可能与用户的实际职业身份一致。登记账户号码时,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其居民的未成年人身份证号码,以核实实际的个人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互联网用户帐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
(评论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朝鲜网络安全法》、《朝鲜个人数据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相关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网络信息内容依据生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信息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网络信息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帐号注册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网络信息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的注册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用户帐户用户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账户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政策和良好做法,弘扬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录、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户的名称。
注册账户时,互联网用户账户的用户与基于互联网的账户服务平台签订合同,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遵守平台内容制作和账户管理规则、平台惯例和服务合同。
如果互联网用户注册并使用账户,账户名称信息可能与用户的实际职业身份一致。
登记账户号码时,未成年人必须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其居民的未成年人身份证号码,以核实实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在注册和使用账户名称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个人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信息应充分反映其个人特征,不得复制或召回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业、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徽标,或其名称,或国家行政区域的地名,以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账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一致,并与机构的性质、业务领域和行业类型相对应。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的账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欧盟1,65289;;违反第6条和第7条有关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的规定;
欧盟伪造、伪造和伪造政党、政府和军事机构、企业、机构、人类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标志;
658883,652899;伪造、伪造或伪造新闻媒体的名称和标识,或使用未经授权的新闻、报道、报纸和其他与新闻属性有关的名称和信息;
欧盟4-652899;伪造、伪造或提供与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和方向等重要场所的地名和标志有关的信息;
集中携带二维码、网站、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或使用恐同、恐同、类似词语、拼音、数字、符号、字母、无意义词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
欧盟6-65289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立法。
第三章互联网用户账户平台
第七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履行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的主要职责,确保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账户名称管理、验证实际身份信息,账号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内容安全、生态管理、应急处置个人数据保护、信用评估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用户账户管理规则和平台惯例,与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签订服务合同,说明双方在账户名称注册、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要求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在注册账户时,按照“实际背景名称和新信息可选”的原则,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根据实际身份信息,如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对申请账户注册的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进行联合检查和其他行动,以提高认证准确性。如果互联网用户账户的用户未提供实际人员信息或错误注册了组织或其他人员的实际人员信息,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不得向其提供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办公室登记服务,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根据居民身份证号码核对未成年人实际身份信息,核对看护人实际身份信息。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在办理小账户注册时,应当遵循合法、合法、必要和完整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护网络上个人小数据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在注册过程中验证互联网用户提供的账户名称信息的合法性和一致性,不得记录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变更账户名称信息的,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检查账户名称信息是否合法、符合要求,不得提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交换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建立了账户名称信息的动态控制和检查系统,改进了技术手段,检查了存储账户名称标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服务。
第十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要求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专业资格或依法取得的专业资格等相关资料,并对申请注册的账户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便它们能够提供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方面的内容。
互联网用户帐户服务平台要求互联网用户帐户的用户在注册时出示在线新闻服务许可证,并对申请注册的帐户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便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传播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在已验证本条第1点和第2点的互联网用户账户数据上附加特殊符号。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动态验证和验证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禁止使用相同或类似账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已关闭账户;对于姓名相近的注册或更名人员,必要时还应核实账户主体的实际身份、会计记录内容和职业资格。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平台重新注册合法关闭的账户。
第十二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户说明书上突出显示账户IP地址的地域信息。家庭互联网用户账户地域信息的IP地址应输入省(地区、城市),IP地址应在外国账户(地区)的地域信息(地区、城市)中注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和存储的个人数据和账户名称数据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披露、腐败和信息丢失;未经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的许可和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传输或公开个人数据和账户名称数据。不允许非法贩运互联网帐户名信息。
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提取账户后,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删除其个人资料和账户名称。
第十四条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户的信用管理制度,将账户名称信息信用评估作为互联网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章监测和管理
第十五条互联网用户账户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非法、不良数据和行为。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对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互联网用户账户采取警告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户、拒绝注册等措施予以注销,维护相关数据,及时向微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用户账户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明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投诉和投诉渠道,发布投诉和投诉程序,完善受理、筛选、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和反馈过程的时限,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的投诉。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主管部门合作的监督、互联网用户账户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办理账户信息登记等各级工作机制,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使用和管理。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和协助。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处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负责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在互联网页面上使用的姓名、头像、封面、个人资料、签名、认证信息等信息,在应用程序和其他网络平台上注册和使用的用户帐户。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是指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户的非法人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是指保证向互联网用户账户用户注册、使用、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起施行。实施前提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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